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201民初3658号
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社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08874572B。
法定代表人:陈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凯,系贵州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510604883。
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村民委员会(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2013563639455。
负责人:马兴文,系中共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支部委员会书记。
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廖凯,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2833.33元(时间从2018年5月17日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共计25个月,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85%计算),2020年6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村民委员会,因贵州省行政区划调整,撤销社区服务中心新设街道办事处,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村民委员会被撤销,改为设置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2019年7月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村民委员会也相应更名为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村民委员会。2015年9月6日,被告与原告双方签订了《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办公楼建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办公楼建设及装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内容:老办公楼一、二、三层装修421㎡,含三楼增建办公室37.62㎡,屋顶防水层施工,新建办公楼403㎡。同时对工期、质量、验收、结算等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本次工程合计工程价款一次性包干760000元,乙方负责税金交纳”。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款支付办法:双方在订立本合同后,按时开工,乙方可申请要求甲方给拨工程资金总额的60%给乙方,其余拨款时间在乙方竣工完成,再给乙方拨付20%,所余2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内付给乙方所余工程款,留5%保修金,保修期一年,一年后经检查无质量问题,甲方如数将该款拨付给乙方。”。原告按施工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设备进行施工,并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2016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建设工程结算书》。2017年5月16日,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2017年6月15日,被告在《建设工程结算书》签字盖章同意按合同控制价760000元执行报账。至2017年7月31日被告陆续支付给原告工程款600000元,但余下的1600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应在保修期一年期满后付清全部工程款,即在2018年5月16日前付清工程款,但被告至原告起诉之日都未支付工程款,故应从2018年5月17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8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我方诉请。
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办公大楼照片打印件、《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办公楼建设装修工程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结算书》、发票、《会议议程》复印件、《独山村村民代表代表大会签到册》复印件、《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付款申请》,本院已将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副本连同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被告,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对上述证据予以反驳,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6日,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办公楼建设装修工程合同书》,将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办公楼建设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该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老办公楼一、二、三层装修421㎡,含三楼增建办公室37.62㎡,屋顶防水层施工,新建办公楼403㎡;本次工程合计工程价款一次性包干760000元,乙方负责税金交纳;双方在订立本合同后,按时开工,乙方可申请要求甲方给拨工程资金总额的60%给乙方,其余拨款时间在乙方竣工完成,再给乙方拨付20%,所余2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内付给乙方所余工程款,留5%保修金,保修期一年,一年后经检查无质量问题,甲方如数将该款拨付给乙方;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5月16日,案涉工程经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村民委员会验收合格。同日,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村民委员会在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结算书》中签署“同意结算,按合同控制价760000元执行报账”的内容并加盖印章。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后,余款160000元至今未支付。2020年1月6日,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付款申请》一份,表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60000元。被告在《付款申请》中添加“属实,本件已收到”的内容并加盖其印章。现因被告未支付余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因贵州省行政区划调整,撤销社区服务中心新设街道办事处,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村民委员会变更为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办公楼建设装修工程合同书》,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现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村民委员会已变更为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村民委员会,故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独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案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村民委员会承继。
原告提交的《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结算书》、发票、《付款申请》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村民委员会认可案涉工程款为760000元,现已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600000元,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余款16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案涉工程于2017年5月16日经验收合格,双方约定保修期为一年,被告最迟应于2018年5月16日前付清工程款,故原告要求从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规定。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21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3.85%,从2018年5月17日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共计25个月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12833.33元,2020年6月18日之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另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系原告对己方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2833.33元(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3.85%,从2018年5月17日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共计25个月),2020年6月18日之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另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78元,由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独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冷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