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201民初3621号
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社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08874572B。
法定代表人:陈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凯,系贵州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510604883。
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1MB1A69316P。
负责人:沈诚,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317168。
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廖凯,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的诉讼代理人李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0768.6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693.06元(从2019年10月23日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共计8个月,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85%计算),2020年6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因贵州省行政区划调整,撤销社区服务中心新设街道办事处,2019年6月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被撤销,改为设置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承继。2017年2月24日,被告与原告双方签订了《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双洞幼儿园项目前期启动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双洞幼儿园项目前期启动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内容及规模:1.进场道路路基及(毛石)路面铺设;2.平基及土石方挖运;3.用地范围平整后挡土墙、围墙;4.甲方安排的其他零星工程。同时对工期、验收、结算等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付款办法:本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核后,由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和开据发票,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的90%,留10%质量保证金和审计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审计保证金各占5%),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方可退回给乙方。审计保证金在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根据审定金额多退少补”。原告按施工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设备进行施工,但只完成部分工程内容后,因被告项目资金未落实到位,致使该工程项目无法继续施工,被告遂通知原告停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告已经实施的工程内容进行验收。2017年7月4日,被告组织原告及相关部门对已完成的坡道、平基、土石方工程进行了验收,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2017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建设工程结算书、结算付款说明等相关资料,工程结算金额为290865.75元。被告收到结算后,迟迟不支付工程款,也不对工程进行审计。原告多次催促其对工程进行审计并支付工程款,直到2019年9月12日,被告才在《建设工程结算书》上签署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下浮6%,即290865.75元进行审计”的意见,并出具了《关于审计六盘水市钟山区启动工程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后被告委托贵州方诚建筑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审计,经审计,2019年10月22日贵州方诚建筑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审计报告,该工程最终审定金额为260768.61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该审定金额,并在《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中签字盖章确认。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应在通过审计后付清全部工程款,即在2019年10月22日前付清,但被告至原告起诉之日都未支付工程款,故应从2019年10月23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8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我方诉请。
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辩称,1.案涉款项根据合同约定,现不具备支付条件,合同第七条第3点付款办法中明确,应当要待原告向我街道提交付款申请及开具发票后,我方才付款,现被告未向我方提出付款申请并开具发票,故不具备付款条件;2.介于根据合同约定不具备付款条件,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依法不应当支持。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双洞幼儿园工程收方(签证)单》、《工程验收单》、《情况说明》、《单位工程费用表》,被告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原告提交的《关于审计六盘水市钟山区启动工程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复印件、新设街道办事处文件复印件、被告办公大楼照片,被告对三性无异议,该组证据能证明因贵州省行政区划调整,撤销社区服务中心新设街道办事处,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被撤销,改为设置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的事实,故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双洞幼儿园项目前期启动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对其三性无异议,且该证据能证明原告与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对月照社区双洞幼儿园项目前期启动工程相关内容进行约定的事实,故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双洞幼儿园工程结算付款说明》、《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双洞幼儿园工程建设工程结算书》,被告对其三性无异议,且该证据能证明合同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的过程,故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贵州国询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质证书,与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单位工程费用表》能相互印证,能证明案涉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经审计为260768.61元的事实,故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4日,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作为甲方与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双洞幼儿园项目前期启动工程施工合同》,将月照社区双洞幼儿园项目前期启动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及规模:1.进场道路路基及(毛石)路面铺设;2.平基及土石方挖运;3.用地范围平整后挡土墙、围墙;4.甲方安排的其他零星工程;执行单价计价方式:按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及现行相关文件计价,人工费调整按人工费调整的指导性文件(黔建通【2014】463号)等计价文件价格标准下浮6%执行;付款办法:本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核后,由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和开据发票,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的90%,留10%质量保证金和审计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审计保证金各占5%),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方可退回给乙方;审计保证金在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根据审定金额多退少补;甲方如收到验收申请不安排验收、不审核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情形的承担工程总价款5%的惩罚性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7月12日,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2019年9月12日,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在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结算书》中签署“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下浮6%,即290865.75元进行审计”的内容并加盖印章。
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7日在《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中签署“同意审定金额:260768.61元”的内容并加盖各自印章。2019年10月22日,贵州方诚建筑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作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份,建议按审定结算金额260768.61元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因双方为上述工程款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因贵州省行政区划调整,撤销社区服务中心新设街道办事处,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被撤销,于2019年6月改为设置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2020年8月7日,贵州方诚建筑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及《单位工程费用表》各一份,说明案涉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未下浮金额为277413.41元,根据合同约定下浮6%审定金额为260768.61元。
本院认为,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与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双洞幼儿园项目前期启动工程施工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现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已被撤销,改为设置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故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服务中心在案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承继。
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提出原告应先行开具发票的理由进行抗辩。因原告开具发票仅属于合同附随义务,而被告支付工程款系合同主给付义务,两者不构成对价、牵连关系,且案涉工程款支付期限早已届满,故被告以原告未先行开具发票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情况说明》及《单位工程费用表》,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260768.61元系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审计,并已下浮6%,且该金额亦经双方确认,现已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60768.6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案涉工程于2017年7月12日进行验收,于2019年10月22日经审计形成最终结算报告,故原告要求从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上述规定。以260768.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21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3.85%,从2019年10月23日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共计8个月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6693.06元,2020年6月24日之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另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系原告对己方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0768.6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693.06元(以260768.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3.85%,从2019年10月23日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共计8个月),2020年6月24日之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另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56元,由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冷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