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391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社区4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08874572B。
法定代表人:陈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凯,系贵州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510604883。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工农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1MB1A69316P。
负责人:沈诚,系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执行人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67461.6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3912元(未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按照双方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直至清偿完毕本案全部债务为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月照街道办事处分期履行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由于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之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01执39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太智
审 判 员 刘 毅
审 判 员 刘春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永旋
书 记 员 石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