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9844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若超,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103517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滥坝镇法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84109981U。
法定代表人:高正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俊,系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710121790。
原审被告:彭海,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
原审第三人: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社区4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08874572B。
法定代表人:王明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彭海、原审第三人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其他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敏
审 判 员  林 波
审 判 员  马功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佑玲
书 记 员  戴雨佳
六盘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