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润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润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6民初11385号
原告:佛山市润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B271号星光新翼B座2001、20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润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嘉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润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劳动仲裁情况:
一、***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佛山市润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地工程奖金22000元、辞退补偿金6000元。
二、仲裁结果:1.佛山市润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支付工程项目提成奖金22000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工程项目提成奖金2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2015年5月27日入职原告,工作岗位为工地监督员,原告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至2016年12月,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离职;
2.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发放工资,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双方举证及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897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辞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聊天记录截图、佛山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联系函、亚州国际照片打印件2张、关于电梯层门装饰进场整改的安排、关于电梯层门装饰完成整改事宜打印件、亚洲国际照片打印件2张、亚洲国际中央一区电梯门装潢工程合同。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页、合同尾页复印件、确认书、安全会议记录表、亚洲国际商务中央一区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电梯设备移交接收单、中央一区项目甲方、监理、总包及各分包单位通讯录、佛山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审批单2页、工程联系单、佛山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材料13页、电梯三角钥匙使用管理制度、合格证11页。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897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虽对辞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的内容有异议,但确认该两份材料为其本人所签,且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其予以采信;被告仅对聊天记录截图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佛山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联系函属原告与案外人之间形成,且形成于被告离职愈半年后,不符合常理,且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亚州国际照片打印件未能反映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电梯层门装饰进场整改的安排、关于电梯层门装饰完成整改事宜打印件均、亚洲国际照片打印件、亚洲国际中央一区电梯门装潢工程合同未能反映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存在关联性,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确认书有异议,对该两份材料上的财务章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亦没有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认定该财务章为原告的财务章,对上述两份材料予以采信;至于合同尾页复印件,因被告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安全会议记录表、亚洲国际商务中央一区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中央一区项目甲方、监理、总包及各分包单位通讯录、佛山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审批单2页、工程联系单、佛山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材料13页、电梯三角钥匙使用管理制度、合格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至于电梯设备移交接收单,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工程项目提成奖金的问题。
原告认为,原、被告未约定提成奖金的支付,原告只是偶然性根据某项工程的盈利情况具体决定是否对被告发放奖金,且双方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已明确双方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结清,互不拖欠,被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原告知足任何权利,可证明原告在被告离职时已无拖欠被告任何款项。
被告认为,原告已出具《确认书》确认拖欠被告丽康花园及亚洲国际项目的提成未支付,上述两个工程项目被告跟进的电梯共44台,故原告应根据每台电梯500元的标准向被告支付提成22000元。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确认双方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结清,但于同日,原告亦向被告出具了《确认书》一份确认尚未支付被告关于丽康花园项目和亚洲国际中央一区项目的提成,且承诺于结算完毕后支付,这与双方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矛盾,而本案中原告确认上述两个工程项目已于2017年11月结算完毕,且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于2017年3月27日起截至庭审之日,有向被告支付过任何款项,故原告应依《确认书》的承诺向被告支付上述两个工程项目的提成。至于提成金额的计算问题。庭审中,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证实原告曾向被告支付过芸峰房地产工程奖金6000元,且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该工程项目由被告负责监督电梯安装且涉及的电梯数量为12台,故本院对被告提出按该工程项目的提成标准500元/台电梯计算《确认书》中涉及的工程项目提成的主张予以支持。由被告提交的工程合同可反映亚洲国际中央一区项目涉及的电梯有42台,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该工程项目的提成21000元(42台×500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监管不到位致原告在该工程项目中造成损失,故被告不应获得提成,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另外,关于丽康花园工程项目涉及的电梯数量,被告主张为2台,而原告理应持有该工程项目涉及电梯数量的证据而不提交,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采纳,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某某花园工程项目的提成1000元(2台×500元)。综上,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程项目提成款项合共22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在仲裁阶段请求的辞退补偿金,因被告对仲裁裁决书没有提起诉讼,视为其服从裁决,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佛山市润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工程项目提成款项2200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润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佛山市润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嘉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