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25549号
原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潮海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艳,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鑫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华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鑫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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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凌丽君
人民陪审员*紫薇
人民陪审员钟惠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