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4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潮海路5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杨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鑫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工业区A6栋六楼609、***1号。
法定代表人:董华文。
上诉人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鑫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3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审 判 员 徐 雪 莹
代理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