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合肥安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302民初723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1月18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高全秀,女,汉族,1955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王新武,男,汉族,***出生,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合肥安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温莎杰座5幢11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安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