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2442号
原告:江苏固善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302500166W。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03幢1单元906室。
法定代表人:叶元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增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固安建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097921649W。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房勤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固善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固安建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固善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固善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0.00元,减半收取3980.00元,由原告江苏固善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郭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