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圣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林**与***、福建圣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4民初4363号
原告:***,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鑫,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建圣辉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圣辉园*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91元,减半收取1995.5元,由***负担。
审判员*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