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6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16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贷款本息870839.82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7日)及2020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被告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支付30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全部剩余款项(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二、被告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9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2526元,减半收取计62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63元,由被告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履行最后一期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四、如被告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未足额付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 1、银行存款信息: 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2、车辆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苏A×××××、苏A×××××、苏A×××××三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 3、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卿某、钟某所有的位于六合区房产已轮候查封。 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六合区房产已轮候查封。另案均发送参与分配函至首封法院,但一直未处置。 三、信用惩戒: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21年7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四、因疫情原因,2021年7月26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短信联系,告知立案至今本院对执行人处置财产查控、查找、处置等情况。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工作表示理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6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吴世平 审 判 员 徐 伟 审 判 员 田水宝
法官助理 朱曙光 书 记 员 徐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