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

逢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595号
原告:逢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楼418-1389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
被告: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64-10号。
法定代表人:阮家君。
被告:***,女,199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64-10号。
原告逢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逢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逢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逢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晓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