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越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执232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越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葛关路813号。
法定代表人:卓在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有福,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超,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64-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卿小芳,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越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卿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苏019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越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人民币4703921元,并以47039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损失的一半,向原告越大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二、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责任部分,在三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越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卿小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责任部分,在三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越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越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钟履秀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越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83.5元,由被告***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越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卿小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权利义务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进行关联案件检索。
2、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卿小芳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根据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江苏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尾号7387)账户有银行存款4557元、江苏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尾号9071)账户有银行存款2238元、江苏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尾号4474)账户有银行存款2617元,查明被执行人卿小芳名下江苏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尾号3676)账户有银行存款19154.86元,以上合计28566.86元,已被本院冻结并扣划,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剩余款项28516.86元支付给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卿小芳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在先冻结,本院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前往南京江北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卿小芳名下有位于六合区、64-11号(含二层)不动产,但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5日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卿小芳名下有位于六合区不动产,但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5日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卿小芳名下有位于昆明市滇池卫城·蓝域晴天2幢2单元第10层1002号不动产,但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5日采取轮候查封措施。以上不动产本院均已向首封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发函申请参与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卿小芳、***名下有位于扬州市(京杭融园)5幢1104室不动产(预登记),已被其他人民法院预查封,本院已于2022年3月17日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并向首轮查封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发函申请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A×××**马自达牌、苏A×××**三力牌汽车、苏A×××**长安牌汽车,均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于2021年12月8日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卿小芳名下有苏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但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于2021年12月8日采取轮候查封措施;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卿小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且均未执行到位。
6、鉴于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卿小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电话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进一步征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已执行到位28516.86元,剩余债权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9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启洽
审判员  戴维扬
审判员  米庆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