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330号之一
原告: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通江南路256-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4幢1层C区1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卓越青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辛养社区环镇路145号辛养大厦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卓越青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000元,由原告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26,046.80元,减半收取计13,023.40元,由原告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