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330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通江南路256-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4幢1层C区1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330号民事裁定,根据裁定内容,本院冻结了被告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2023年3月13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裁定予以准许。现申请人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现申请人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2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