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25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龙蟠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滁州市龙蟠苗圃场),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花山乡龙蟠村,组织机构代码:7349660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远县池河镇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池河镇,组织机构代码:00321890-2。
法定代表人:**,镇长。
执行申请人滁州龙蟠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远县池河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并按期履行,申请人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125执7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许峰
审判员:刘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季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