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兰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26民初2589号
原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0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城乡路建通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兰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西街。
法定代表人:曹红亮。
原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南兰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