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与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罗阳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91执保339号
申请人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宋述杰,经理。
被申请人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周西路(市环保局8楼807)。
法定代表人刘志宏。
被申请人罗阳。
被申请人周胜利。
被申请人金卫华。
被申请人蒋顺利。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罗阳、被申请人周胜利、被申请人金卫华、被申请人蒋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7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罗阳、被申请人周胜利、被申请人金卫华、被申请人蒋顺利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罗阳、被申请人周胜利、被申请人金卫华、被申请人蒋顺利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由秀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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