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等与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罗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91民初757号之一
原告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宋述杰,经理。
被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周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宏。
被告罗阳。
被告周胜利。
被告金卫华。
被告蒋顺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罗阳、被告周胜利、被告金卫华、被告蒋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罗阳、被告周胜利、被告金卫华、被告蒋顺利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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