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0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商初字第151-1号
原告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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