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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财保397号
申请人:***(曾用名高河),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05597649XN,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应举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书卫,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书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85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书卫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85000元;
二、若第一项财产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书卫价值85000元的其他财产。
三、金融机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措施均从本院通知协助单位协助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高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王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