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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455号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黄德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05597649XN,组织机构代码:05597649X。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