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242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府南路与文化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鑫,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时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