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翕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宣城市**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翕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6266号 申请人:宣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8614614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翕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建筑业大厦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6083272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宣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翕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翕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若其存款余额不足请求保全安徽翕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保全限额为4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翕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若其存款余额不足请求保全安徽翕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保全限额为460000元。 冻结存款和工程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