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恒天地产(南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143号
原告:江西省中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紫阳国际商务中心15层1506-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63465155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810331799。
被告:恒天地产(南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1栋2026室(第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74258653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中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天地产(南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中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中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20元,退回原告3910元,由原告承担3910元。
审判员熊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