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00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杜祥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平,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杰,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涛,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婷,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50元,余款3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审 判 长  张 孜
审 判 员  洪 飞
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思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