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7500号
原告: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杜祥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飚。
原告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37.50元,由原告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练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卢李霞
书 记 员  卢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