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地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洪民初字第40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1日生。
被告***,男,1968年9月22日生。
被告四川华地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华地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