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

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2004号
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亚路三段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29819643T。
法定代表人:路军,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金周路595号2栋16楼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38047N。
法定代表人:倪琴英
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