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亮传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越亮传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4民初5181号
原告:越亮传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8号信源大厦307-308房。
法定代表人:*彩虹,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越亮传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原告越亮传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认为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故请求判决确认其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863.48元。而被告**在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的另案中,主张越亮传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越亮传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赔偿金54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纠纷系基于同一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而引发,该两案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苏0104民初117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