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01行初994号
原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街道办事处长家山社区龙岗路599号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盛泰,董事长。
原告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温州路7号。
法定代表人盛泰,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信国,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本晴,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达哲,省长。
被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兵,厅长。
被告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2号。
法定代表人刘革安,市长。
委托代理人安吉彪,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慎清,张家界市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告常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市朗州路。
法定代表人曹立军,市长。
第三人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20.
法定代表人张沛然,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林东中铁十八局。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董事长。
原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9年3月29日,原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树兵
审判员 陈丽琛
审判员 傅美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