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01行初994号
原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街道办事处长家山社区龙岗路599号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盛泰,董事长。
原告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温州路7号。
法定代表人盛泰,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信国,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本晴,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达哲,省长。
被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兵,厅长。
被告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2号。
法定代表人刘革安,市长。
委托代理人安吉彪,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慎清,张家界市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告常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市朗州路。
法定代表人曹立军,市长。
第三人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20.
法定代表人张沛然,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林东中铁十八局。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董事长。
原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9年3月29日,原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树兵
审判员  陈丽琛
审判员  傅美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