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财保27号
申请人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910792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3日,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被申请人***已撤回对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人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本公司和担保人**、***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保785号案执行裁定,对申请人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申请人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担保人**、***价值42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向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