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7162号
原告:***,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910792X0。
法定代表人:*坪。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思晴,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浩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0173847J。
法定代表人:全洪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由本院依职权追加)诉被告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嘉公司)、重庆浩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恩嘉公司支付工程款380万元;2.判令恩嘉公司退还民工保证金14万元;3.判令恩嘉公司支付材料款20万元;4.判令浩誉公司在未付款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支付责任;5.判令***对实际施工完成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恩嘉公司、浩誉公司承担。诉讼中,***撤回并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