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巫大川***与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浩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7162号
原告:***,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910792X0。
法定代表人:*坪。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思晴,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浩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0173847J。
法定代表人:全洪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由本院依职权追加)诉被告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嘉公司)、重庆浩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恩嘉公司支付工程款380万元;2.判令恩嘉公司退还民工保证金14万元;3.判令恩嘉公司支付材料款20万元;4.判令浩誉公司在未付款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支付责任;5.判令***对实际施工完成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恩嘉公司、浩誉公司承担。诉讼中,***撤回并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