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20执保785号之三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3日,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910792XO。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浩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污水处理厂**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0173847J。
法定代表全洪利,总经理。
担保人**,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1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担保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保全中本院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现担保人自愿为被申请人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足值担保,置换被冻结账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19)渝0120执保7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开设账户下存款4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