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浩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20执保785号之三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3日,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910792XO。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浩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污水处理厂**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0173847J。
法定代表全洪利,总经理。
担保人**,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1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担保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保全中本院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现担保人自愿为被申请人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足值担保,置换被冻结账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19)渝0120执保7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开设账户下存款4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