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91792X0。
法定代表人:雷坪,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只强,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上诉人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7民初23712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不认可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双方有对账协议,本案应按照一般合同来确定管辖。因双方在对账协议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上诉人起诉称,2018年4月26日,其与上诉人签订土石方机械施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承接上诉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高香洲第五期土石方工程,并约定了单价、付款方式等。土石方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2019年9月19日双方对账,最终确认截止2019年9月19日,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1666157元。此款经被上诉人催收无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其土石方工程款1166157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据《土石方机械施工合同》起诉,该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小美
审判员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