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学香与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浩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执保785号
申请人赵学香,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3日,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袁国章,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思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910792XO。
法定代表人雷坪,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浩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3号污水处理厂3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0173847J。
委托代理人:全洪利,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19)渝0120民初7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准予保全,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开设账户下存款4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以前向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承办庭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正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