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宿州市埇桥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338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兰梅,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与磬云路交叉口汇金广场****。

负责人:营飞,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与磬云路交叉口汇金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局局长。

被告: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监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宿州市通济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宿州市环城北路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监理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宿州市埇桥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监理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监理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久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蒋悦悦

书记员马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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