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宿州市水工机械厂与宿州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8879号之一
原告:宿州市水工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崔元路**,工商注册号3422001001519。
法定代表人:朱大新,该厂厂长。
被告:宿州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灵馨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5097729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316923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宿州市水工机械厂与被告宿州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水工机械厂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水工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宿州市水工机械厂承担。
审判员*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