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束磊、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03民初337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束磊,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环城北路南侧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692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束磊、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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