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244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现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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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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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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