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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4512号 原告:甲。 被告: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与被告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甲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