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909号
原告:上海**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韬,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牧马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上河工业集中区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牧马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上海**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铭 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见习方徐
书 记 员 常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