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4760号
原告:泰州市典尚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88200188E,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陈庄东路206号中天御苑二区南门西180米。
法定代表人:杨元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光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泰州市典尚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典尚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典尚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依法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泰州市典尚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学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雯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