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2344号
原告株洲开发区千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湖南数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签约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的《云平台虚拟桌面服务合同》中载明:甲方一为株洲电力勘测公司,甲方二为被告,乙方为原告。该协议中第十六条争议解决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方式处理:……(2)诉讼: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合同纠纷,且原、被告双方在《云平台虚拟桌面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云平台虚拟桌面服务合同》的项目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故本案应当由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欧阳毅
书记员 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