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20民845原告黄平安与被告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845号
原告:黄平安,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区内(东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8582M。
法定代表人:钱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彦璋,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玲,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黄平安与被告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平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平安负担(多预交的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黄桂德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庄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