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02民初10632号
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
法定代表人:万俊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金鹏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文舟。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凡华、杨晓曦,系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凡华、杨晓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2329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7月14日起,以欠付工程款142329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6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后签订《电力安装合同》,合同对合同价款、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竣工验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三条约定了“工程内容为:配合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正安县国省干线工程项目经理部施工,安装配套变压器等服务内容。工程地点:S302安场至水巴岩段公路××、××、新州镇境内”。第九条约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但该约定过分低于因被告逾期付款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原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对涉案项目进行了施工。在2020年4月15日时,双方签署了《合同封帐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并确认原告施工部分的总价款为1423290元,并约定剩余工程款在协议签订后90日内付清,但期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
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签订封帐协议后付了55万元,被告尚欠原告873290元。二、债权债务不明确,不应计算违约金,如果要算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6日,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合同》(编号:ZYSJYYT2-临电-2018-001),约定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配合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正安县国省干线构成项目经理部施工,安装配套变压器等服务内容。
2020年4月15日,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同封账协议》,约定:《电力安装合同》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不再履行,确认合同总价142329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90日内,如有剩余款项,甲方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在此期间不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付款550000元。
以上事实,有《电力安装合同》、《合同封账协议》、结算单、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安装合同》、《合同封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对合同总价进行对账确认,本院对总款1423290元予以确认,扣减被告已支付的55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87329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的请求,本院按873290元予以支持。被告未在《合同封账协议》签订后90日内付清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电力安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低,原告主张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合同封账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873290元;
二、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732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10元,减半收取8805元,由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66元、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39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晓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