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415号之二
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辅助用房B2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2012123C。
法定代表人:万俊宏,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社区天池大街南都首尔D幢1单元18层1-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E61J56。
法定代表人:张秀影,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正才,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遵义昊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西大街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37438817D。
法定代表人:吴小琳,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昊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昊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70.00元,由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加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