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48室。
法定代表人:万俊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力,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科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洛龙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3374158260。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科迪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5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科迪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认支付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8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7元的义务,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贵州科迪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对被执行人贵州科迪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其账户内存款3383元,扣除执行费785元,将案款2598元对兑现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
三、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向被执行人住所调查其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
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贵州科迪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并履行完毕本案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325执9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科迪矿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程 联 智
审判员 ? 孟 辉
审判员 ?高会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冯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