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汇龙源电气有限公司、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154号
申请人:贵州汇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OLJRXF。
法定代表人:李仕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朋,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霞,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2012123C。
法定代表人:万俊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汇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贵州汇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4237.7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贵州汇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4237.7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贵州汇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伯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