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市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3163号
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2012012123C。
法定代表人:万俊宏,执行董事。
被告:赤水市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瀑都大道与锦绣路交叉口国投大夏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37438817D。
法定代表人:曾祥飞,董事长。
被告:赤水市财政局,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中办事处人民街25号。
法定代表人:何汝华。
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赤水市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赤水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31678.66元,违约金46633.5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赤水市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将赤水市国投大夏10Kv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原告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了施工并于2018年11月15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9年12月16日本工程项目经第三方审计,审定金额为6031678.66元。被告赤水市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经原告书面催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原告复函,并向原告作出了还款计划。但按被告赤水市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计划没有完全履行其支付义务。现尚欠原告工程款2331678.66元。同时按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被告赤水市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46633.57元违约金。被告赤水市财政局是被告赤水市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如不能证明与其混同时,应当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其与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由被告赤水市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但被告赤水市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涉案合同相对方的名称不同,不能确定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原告将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错列漏列应当参加诉讼的主要当事人,其起诉缺乏事实基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913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政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 涛
书 记 员 宋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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